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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從起訴到開庭需要一個月,離婚案件一般在3個月內審結,這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對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所以,法律對於民事案件何時開庭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對於整個案件的審理時間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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