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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做異議登記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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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做異議登記有用嗎?

起訴離婚做異議登記有用嗎

起訴離婚做異議登記是否有用也不能一概而論。起訴離婚做異議登記是有條件限制的,申請異議登記的條件是:

1、異議登記的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未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自行啟動異議登記。建立異議登記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得到登記簿的公信力的保護,通常情況下,其不會對登記簿上的權利歸屬狀況提出異議,即便真有不同認識,也完全可以通過更正登記來解決。

2、異議登記以登記簿記載權利人不同意變更登記為前提。

3、申請異議登記需要經過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的書面同意。

二、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房產,根本就沒有必要或者說也不能做異議登記,只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向人民法院證明這套房子是夫妻共有房產即可;若不是夫妻共有房產,比如是男方的個人房產,女方根本就沒有做異議登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