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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公司法人改了離婚是否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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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於公司的財產收入問題,是有權利共同進行分配和使用的。如果說夫妻要離婚的話,那麼在打離婚官司的期間,是不可以對公司的財產和其他相關權益進行改變的,必須等離婚官司處理完了以後才可以。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夫妻一方公司法人改了離婚是否受影響?

夫妻一方公司法人改了離婚是否受影響

一、夫妻一方公司法人改了離婚是否受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因此,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申請單方面離婚有哪些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

(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六)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十)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十一)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其實,其中一方更改公司的法人可能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想將財產進行相應的轉移,這樣做是違法的。因為我國法院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進行平等分割的,在離婚期,另一方不得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對財產進行隱瞞或者轉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