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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就明確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而不像合法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提出離婚時,法院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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