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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官司開庭前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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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官司開庭前調解嗎

離婚官司當中很多人其實對於法庭調解的這一程式是相當的牴觸的,甚至有很多人覺得如果存在的調解的空間的話也就不會要通過民事訴訟離婚了。但實際上調節也是存在著很重要的社會意義的,也能夠防止有些人輕率作出離婚的這種決定,可能,現在有些人在打離婚官司之前還不瞭解在我國離婚官司開庭前調解嗎?

一、在我國離婚官司開庭前調解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開庭前調解。這往往是離婚訴訟案件必經的一個程式。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起訴離婚時,法院必須進行調解。

2、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3、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離婚調解要注意的事項:

1、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係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因而顯得格外重要,此時如果正確地適用這些調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調解方法都不是靜止不變的東西,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調解的時機,首先要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全過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實查清後可進行調解,在財產等其它情況查明後可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4、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離婚無傷,包括不因離婚傷害子女、不因離婚傷害對方、不因離婚傷害社會。儘量避免在影響子女學習或身心健康,應當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選擇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處理,排除或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

不因離婚傷害他方,包括精神傷害與物質傷害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感情傷害(精神傷害)減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經濟損害(物質傷害)減少到最小程度,特別是不能使另一方因離婚限於困境。

不因離婚傷害社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不因離婚釀成社會矛盾,發生危及社會安寧的惡果;

二是不因離婚破壞社會公德,敗壞社會風俗。

5、要防止出現審判人員以壓代調、以拖代調、以判代調等違反離婚案件當事人自願原則的現象發生,不能使調解成為一種隨意性很大的東西,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時,應特別注意不能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可見調解這是在開庭之前要進行的一個程式,如果正式開庭審理的話就是按照其中有一方的訴訟請求來正式審理當前的案件了。且不管大家是否配合、調解的結果是怎樣的,其實民事法庭審理離婚官司調解是一個必須要進行的程式,除非某些特定原因申請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