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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開始

離婚 閱讀(2.26W)

新規定的一個月離婚冷靜期在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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