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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離婚孩子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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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離婚孩子判給誰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的義務,這種義務要持續到孩子成年,如果孩子在讀書或者有其他情況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人必要繼承承擔撫養的義務。殘疾夫妻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方時應當考慮殘疾人父母一方的意願在確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人時,可優先考慮有撫養能力且要求撫養子女的殘疾人一方的意願。這實際上是賦予了殘疾人一方對子女的優先撫養權。殘疾夫妻離婚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方時照顧殘疾人離婚的原則,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響為前提。
與殘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 、獲得適當的醫療以及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應視為其利益受到重大影響。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原則進行裁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身體狀況、個人素養、家庭環境、平時照顧孩子的情況、子女的年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