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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離婚有孩子的孩子判給誰

子女撫養 閱讀(2.38W)
殘疾人離婚有孩子的孩子判給誰
離婚案件中,通常都會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問題。殘疾人離婚孩子判給誰?殘疾人離婚也不例外,也應該綜合案情確定。
那麼,在殘疾人離婚時,孩子會判給誰呢?
(1)、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