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離婚夫妻來講,無論是選擇哪種方式離婚,此時都需要按照要求走了離婚程式之後,才能最終達到離婚的目的。但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需要走的程式不同。那其中起訴離婚要走的程式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要走的程式有哪些
就離婚問題,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你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並可委託律師代理案件。
起訴離婚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結婚證、身份證、起訴書以及證明你們婚姻關係破裂等證據材料,並書寫起訴狀一併提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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