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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訴訟所需材料有哪些

離婚 閱讀(6.87K)

提起離婚訴訟所需材料有哪些

其實無論是通過怎樣的方式離婚,此時基本都是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材料,否則就無法順利辦理離婚手續,解除婚姻關係。那實踐中夫妻中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所需材料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提起離婚訴訟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提起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原告)應當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告身份證影印件;

(二)結婚證影印件;

(三)離婚起訴狀;

(四)夫妻財產清單;

(五)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對方有過錯、或財產權屬的相關證據。

如需要調查取證的,還要及時向法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列明調查範圍、調查事項。

二、離婚訴訟中有哪些誤區

一大誤區:認為先提出離婚會吃虧。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於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並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於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願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於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於“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二大誤區:有婚外情就可離婚。有婚外情並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裡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並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願違。

三大誤區: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後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後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四大誤區:產權登記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五大誤區:財產轉移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六大誤區:青春損失賠償誤區。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七大誤區: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八大誤區:小孩撫養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後,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係,子女與父母的關係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

九大誤區:離婚了就別來找我。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後,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後,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援。

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要是選擇協議方式離婚的話,那此時需要提交的材料自然又有所不同。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作為起訴的一方會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而要是不知道該如何收集證據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