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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能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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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能離嗎?

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能離嗎?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與起訴幾次並無關係。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夫妻之間若是因為感情不和已經分居滿兩年的,經過調解無效後一方堅持離婚的,法院一般會准予離婚的訴訟請求。若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如果法院審理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沒有修復可能的,一般會准予離婚,否則一般不會准予離婚。

在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如果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這時候法院就會判決准許離婚。這是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允許離婚的一種情形。如果提起離婚訴訟一方有新的證據,證明夫妻關係確實已經破裂的,法院也會根據新的證據和新的情況,判決准許雙方離婚。換句話說,無論是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還是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都要遵循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這一準則。夫妻關係沒有惡化這個標準,一方的離婚請求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援的。因此,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如果對方拒絕同意離婚的,一般來說,法院不會輕易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想要與對方離婚的,就必須向人民法院證明對方存在: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家暴、虐待、遺棄等法定情形的行為。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審沒有判決離婚的,原告還可以繼續上訴,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案件,法院判決離婚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包括存在重婚、家庭暴力、一方吸毒賭博或者長期分居的,如果不存在這樣情況,法院不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