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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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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行政離婚也叫登記離婚,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離婚型別。生活中常見的離婚型別就是行政離婚,專業術語即非訴離婚,但是行政離婚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才會得到准予。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與行政離婚有關的資訊,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一、行政離婚的法定條件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1條規定,行政離婚的法定條件是:

1.婚姻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沒有登記結婚的,如事實婚姻、同居關係,不能通過登記離婚程式解除。

2.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自願要求離婚是行政離婚的首要條件。雙方自願離婚意味著: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自願”的意思表示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才有法律效力。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通過行政離婚解除婚姻關係,只能通過訴訟程式離婚;其次,為保證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一方不得欺騙或脅迫另一一方,也不得弄虛作假。

3.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夫妻離婚,往往還涉及到子女問題(如子女由誰撫養、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不直接撫養子女方探望權的行使)、夫妻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對離婚後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在離婚的行政程式中,當事人的離婚協議要包括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就上述內容達成協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申請,離婚只能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係。對此問題的妥善處理,對保護婚姻當事人、子女甚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解決矛盾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行政離婚的程式

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1條、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第14條、第16條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式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式分為申請、審查、批准。

1.申請。凡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要求離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

首先,應查明當事人提供的情況是否屬實,不得弄虛作假;

其次,審查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行政離婚的條件。對一方要求離婚的,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雙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批准。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證與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法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並應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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