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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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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婚姻法》第31條規定對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也有具體要求。

根據上述有關規定,行政離婚的法定條件是:

1.婚姻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沒有登記結婚的,如事實婚姻、同居關係,不能通過登記離婚程式解除。

2.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自願要求離婚是行政離婚的首要條件。雙方自願離婚意味著: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自願”的意思表示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才有法律效力。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通過行政離婚解除婚姻關係,只能通過訴訟程式離婚;其次,為保證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一方不得欺騙或脅迫另一一方,也不得弄虛作假。

3.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夫妻離婚,往往還涉及到子女問題(如子女由誰撫養、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不直接撫養子女方探望權的行使)、夫妻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對離婚後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在離婚的行政程式中,當事人的離婚協議要包括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就上述內容達成協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申請,離婚只能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係。對此問題的妥善處理,對保護婚姻當事人、子女甚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解決矛盾都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知識:

行政離婚的程式

1.申請。凡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要求離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首先,應查明當事人提供的情況是否屬實,不得弄虛作假;其次,審查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行政離婚的條件。對一方要求離婚的,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雙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批准。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