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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重婚罪自訴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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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重婚罪自訴可以麼?

一、法律規定重婚罪自訴可以麼?

我國法律上對重婚罪的認定是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要求自訴人出示對方的犯罪證據,自訴人出示的證據往往不能證明被告人犯罪。自訴人訴丈夫與他人姘居,並生育了子女。姘居不構成犯罪,非婚生子也不構成犯罪,必須有證據證明丈夫與他人重婚才能勝訴。

重婚罪屬於侵犯公民權利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婚姻家庭權。一般說,丈夫重婚,原配妻子是被害人:妻子重婚,丈夫是被害人。但有時候重婚罪是由被害人造成的,被害人支援配偶重婚。如夫妻結婚多年,妻子不育,妻子主動幫助丈夫娶個二房,以繁衍子嗣。這種情況下,妻子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是不可能一被害人是否向法院 起訴的。有的夫妻,丈夫另有新歡,要求和妻子離婚。妻子一允許是否再婚為條件要求丈夫不予自己離婚。這種情況,妻子也不會去法院起訴丈夫。

二、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重婚行為的認定需要從法定重婚以及事實重婚兩種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事實重婚的認定上,是需要掌握相關證據來進行證明的,而對於出軌以及婚外生育子女等行為,是不屬於重婚的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