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一年之內自動離婚嗎?
夫妻分居一年之內也不可以自動離婚,沒有自動離婚一說,離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訴訟離婚。採取後者的話,需要證據分居滿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這在實踐中幾乎證明不了。建議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起訴離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一方提出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這裡提到的分居離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分居已滿兩年(需要有證據證明);
2、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注意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醫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
(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不需要滿足這些條件,只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財產和孩子都達成一致協議,就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二、如何證明分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可見,理論上夫妻分居的時間只有一年的話法院都不一定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問題是想解除婚姻關係,不見得只能通過分居這種方法達到自己的目的。因為能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不是隻有分居,而且,工作原因分居的不能成為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