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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對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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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對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請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對具體的操作等有具體的規定,本文整理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損害賠償怎樣適用?

(一) 關於適用實體範圍的問題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和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但是我們判斷是否非法同居的時候也沒有一個確定的期限和具體情形,所以在實踐中無操作性在離婚案中要證明舉證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屬很不易的一件事,並且是一個持續、穩定的關係就更不易了。

關於重婚,在《民法典》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區別的,我們民法典上的重婚是承認事實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但是我們同樣遇到操作性不強這個困難。

此外,關於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的問題,或者是賭博、吸毒導致婚姻破裂的,損害賠償也是於法無據。

但是我們在實際審判中,對這種有婚外性關係又不符合賠償範圍的,我們通常在財產分割上作出權衡,主要照顧無過錯方,對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以此來彌補法律規定上的不足。

(二) 關於適用程式範圍的問題

應當適用於訴訟離婚,同時也應當適用協議離婚。就是如果夫妻協議離婚之後,如果發現另一方有1091條規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三)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並不一定限於夫或妻,還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賠償並非是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以非離婚損害賠償來要求賠償。

在適用主體方面,出現了各地法院適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認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賠償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為共同被告。但是明確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是過錯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四)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由於無過錯方取證比較困難,所以可以個案分析,不應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要求過於苛刻,否則就起不到我們法律對過錯方懲罰的目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嘗試著適當的放寬條件或者在特定條件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比如,對於長期夜不歸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為有過錯方。在判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情況下賠償的數額不能從共同財產中折抵,而是從屬於其自己的財產中拿出。在實際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樹額通常也不會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萬左右。

(五)法官的告知義務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這種把告知義務強加給我法官的做法實際上已經違反了訴訟中不告不理的原則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有矯枉過正之嫌。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離婚損害賠償在法律中的規定,同時上文還整理了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的一些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