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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提起離婚訴訟交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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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提起離婚訴訟交到哪

曾經把離婚訴訟狀子提交到當地民政局的這種做法在生活當中就發生過,人們常說會者不難,難者不會,這樣的一個道理放到離婚訴訟官司當中其實是相通的。就像是在我國提起離婚訴訟交到哪的這個問題,肯定有些起過打離婚訴訟官司的這一想法的不少人群都被這個問題困擾過。

一、在我國提起離婚訴訟交到哪?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告在勞動教養的;被告被監禁的;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是否准予解除夫妻關係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標準。

也就是說起訴離婚,法院不必然判決你們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不是法定的可以判離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會判離,但是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的。

以下情形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其實有一多半的離婚訴訟都是交到當地的民事法庭的,當然,我國法律當中對於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規定的是非常的詳細的,針對那些夫妻結婚以後不在一個地方的,以及戶口和現在工作生活的地方是不一樣等都詳細的規定了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