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需要什麼材料證明
(一)婚姻關係證明
這是指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存續的檔案、材料。
(二)婚姻狀況證明
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需要證明曾經分居或者提起過離婚訴訟,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三)子女情況證明
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還有子女與夫妻雙方的關係。
(四)夫妻財產情況證明
如果主張是個人財產的,那麼需要提供材料證明是個人財產;如果主張共同財產。也應當予以證明並提供房產證明、收據、具體購買時間地點等資訊。
此外,對存款、股票、債權等有憑證的財產權利需要提供權利憑證。
二、離婚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離婚訴訟的流程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一)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通知各個當事人參加訴訟,讓被告準備答辯,應對訴訟等。
(二)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開庭過程具體要經歷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合議庭合議等步驟。
在這個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原告、被告提出證據、表明自己的觀點,也可以在辯論階段正對對方觀點提出反駁,充分的發表自己的意見。
(三)作出判決
法庭會根據合議庭合議的結果作出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15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在離婚訴訟中,由於每個家庭遇到的情況都不同,比如有一些就是爭奪孩子撫養權,另一些可能是為了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面產生了爭議。於是在訴訟過程中提供材料加以證明的話,就要先搞清楚自己需要對什麼東西做出證明,然後再往這個方面來收集、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