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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小產權房”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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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屋只能對使用權進行分割,小產權房,沒有完整、合法的審批建設手續,無法取得國家認可的房屋產權證,所以不能在離婚時要求法院分割處理。實踐中,法官為了切實幫助當事人解決好財產分割問題,調解時會組織雙方協商確定解決方案,比如哪一方所有,參照當地可以轉讓的同類小產權房的價格給另一方補償款;或者協商由一方來住,按當地租金標準給另一方一半補償,如果協商成功,雙方私下達成協議,但因為不是合法的產權房,所以不能寫進法院的裁決文書裡;如果各種方案都協商不成,那法院就不予處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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