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民政局離婚也有冷靜期嗎?
去民政局離婚有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去民政局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無法協議離婚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離婚冷靜期本身就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起訴離婚是沒有冷靜期的,若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銷了離婚登記申請,對於另一方來講,還可以準備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這裡特別要提醒夫妻雙方,離婚冷靜期內沒有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的,冷靜期屆滿後,仍然需要親自的婚姻登記機構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