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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出據假借條怎麼辦?

離婚 閱讀(1.75W)

一、離婚出據假借條怎麼辦?

離婚出據假借條怎麼辦?

離婚出據假借條一般採取以下途徑予以處理:

1、驗證實際的資金流動。在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必然要流下財務痕跡。特別是大額的現金流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一般都要涉及銀行等財務機構。當事人如果在銀行存取款,那麼銀行都會有收付款憑證。因此,法官可以依據根據申請到相關金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結算憑證。

2、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對於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對等”或不確定,僅憑一些重要證據難以判斷借款是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儘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並根據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往的合作關係、借款金額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3、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是判斷一個借條真實與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通常偽造的借條包括偽造借條內容、偽造時間、偽造簽字、偽造指紋手印等等,權利人可通過司法鑑定對借條進行真偽鑑定,真偽鑑定有筆記鑑定、借條生成時間鑑定、指紋鑑定等等。

二、離婚時對方出具了借條怎麼辦

(一)債權人的情況

1、債權人與配偶一方有利害關係的,在特定情況下削弱借據的證明力

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自己的家人、親屬、朋友借款的借據,如果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曉,也不認可,不論借款理由發生在離婚前還是離婚時,都是值得質疑的。

借據在“成立”時不為人所知,卻在雙方離婚時突然出現,違背常理是顯而易見的,而借據債權的成立又有助於借款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配和債務承擔中實現獲益和打擊、報復配偶另一方的目的。除非債權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說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旁人的一張借據,一份孤證,缺乏說服力的債權人,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為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借據出現在特殊時間、配偶一方與債權人的利害關係,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據的證明力。借據金額較大,或出借金額超出債權人實際的經濟實力的,更可主張要求債權人出示資金劃撥依據或線索,以便核實及確認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

2、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除了按照上述規則考量,同時可根據訴訟規則要求證人出庭,以便核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二)借款性質是否合法

最常見的非法借款如賭博款。一方因賭博欠債,以借據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債務形成方式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這可以通過審理過程中對債權人和借款人進行相關訊問予以判斷核實。

實踐中,在離婚前後,案外人將配偶一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的情景也較為常見,這些案件具有案情相似的普遍性。如,法院受理女方起訴男方離婚得到法院受理後,案外人也將男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關係,主張借款還債,並出具借條,被告男方予以自認,而女方否認。甚至有些案件案外人不將女方列為被告而只列男方。這裡,提醒律師若代理女方,應及時提醒女方申請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訴訟,以防止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妥善的處理共同債務的,離婚手續辦理期間,債權人也可以帶著借條要求還錢,但若是借條是虛假的,且能夠舉證該借條不存在,或者是借條被修改過了,此時夫妻任何一方都是可以拒絕償還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