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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房產夫妻間更名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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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房產夫妻間更名是否可以?

一、離婚冷靜期房產夫妻間更名是否可以?

離婚冷靜期房產夫妻間更名是可以的,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就可以了。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適用該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賭博、重婚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從而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二、離婚冷靜期一般為多久?

離婚冷靜期為30天。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三十天冷靜期的要求只適用於一般的離婚場景,若是酗酒、家暴這種特殊情況,冷靜期是不成立的,這種情況下的離婚,要通過訴訟來解決,保護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在對於離婚的一些程式方面的規定並不是特別瞭解,目前是包括有協商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如果要協商離婚的話,必然是需要經過民政部門,也就是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當然了,在離婚冷靜期限內,仍然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