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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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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有什麼區別?

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不同:

1、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基於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相關事宜的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的書面協議。

2、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

(二)法律效力不同:

1、離婚協議書不能當離婚證使用,要辦理離婚登記,因為離婚協議書在沒辦理離婚登記時沒有效力的。

2、離婚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具有法律效力。

(三)內容不同:

1、離婚協議書包括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共同債、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du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2、離婚證包括子女安排、財產處理、結婚日期、結婚證證件字號、持證人姓名、發證日期。

二、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提交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如下: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離婚協議書應當雙方由親自簽名,雙方簽名應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完成。具體要求有:

1、A4紙列印或手寫填空式的,機打部分及手寫部分無任何塗抹、修改;

2、內容不能有任何塗抹、修改;

3、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結婚登記時間、結婚登記機關、離婚原因;

4、寫明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懷孕期間或哺乳期內,不作特殊描述;

5、寫明子女姓名、性別、年齡、離婚後由哪一方撫養、對方如何支付撫養費女方懷孕的寫明胎兒出生後的撫養問題。無共同子女且不對對方子女進行撫養的,寫明“雙方無共同子女”。子女可輪流撫養,輪換期限建議不少於6個月,並明確撫養費問題;

6、寫明雙方財產分割問題,可對雙方婚前、婚後、個人持有、共同全部持有或部分持有的財產進行處置,建議房產寫明房產地址,無財產分割的,建議寫明“雙方無共同財產”,不想寫明具體財產的,建議寫明“雙方財產已分割完畢”,不可分割他人財產,不可有“財產分配無爭議”等不明確表述;

7、寫明雙方債權債務處理,無債權債務處理的,寫明“雙方無債權債務”,雙方共同或個人債務不得由第三人承擔;

8、不得寫有明顯違反現行法律原則或政策的事項;

9、不得寫有與離婚無關的事項,如繼承等問題。

離婚協議是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的必要的檔案,雙方在感情破裂的情況下自願辦理離婚時,需要將雙方共同的孩子撫養權、財產、債務等協商清楚,解除安裝離婚協議中,再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