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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離婚協議書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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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離婚協議書要注意哪些


書寫離婚協議書這在協議離婚的時候是必須的,而要是訴訟離婚的話,則就會涉及到書寫離婚起訴狀了。不管是離婚協議書也好,離婚起訴狀也罷,當事人在書寫的時候都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那究竟書寫離婚協議書要注意哪些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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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寫離婚協議書要注意哪些

1、離婚協議內容不能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2、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在協議分割貸款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

3、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做了約定,不要忘記給付期限做約定。

4、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為避免爭議,可以在協議上約定具體的時間地點次數。

5、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之後確定的,因此也不能保證其中的內容就一定是比較公平的,現實中當事人書寫離婚協議書要注意的內容,其實也就是關係到自身合法利益的。而要是雙方無法就離婚協商達成一致的話,此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