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不同離婚方式對應的離婚流程是不一樣的,協議離婚主要包括三個流程:
申請
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攜帶每人兩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彩照。
3、攜帶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審查
工作人員應查明:
1、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4、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5、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頒發:
(一)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二 )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三)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四)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由上可知,在協議離婚的時候,是需要一定的離婚手續的,在滿足協議離婚條件的條件下,才會准許夫妻離婚解除婚姻關係,若是一方不想離婚無法協商一致還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