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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中一方堅決不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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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雙方中一方堅決不離婚怎麼辦?

離婚雙方中一方堅決不離婚怎麼辦?

這種情況可以到法院提出起訴,通過法律程式離婚。

根據有關規定:

1、首先是協議離婚,這次程式能離婚主要取決於夫妻雙方是否協調一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是否協商好。其程式可分為申請、審查、批准三個步聚。

其一、提出離婚申請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以及結婚證,共同親自到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的有關問題。

其二、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要加以認真審查。審查時不僅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要認真進行調查。

其三、經審查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其意願完全真實,子女已有妥善安排,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沒有爭議,婚姻登記機關就依法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2、訴訟離婚。是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才走的程式。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第一,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 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第二,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2、調解。

3、開庭審理。

第三,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二、離婚過錯方的財產如何分割方式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損害賠償這一新的內容。對比新修訂的民法典不難發現,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離婚財產處理時,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定,後來民法典明確作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除了對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上作出規定外,還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作出了四種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行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

離婚主要通過兩種途徑,首先為協議離婚,其次為訴訟離婚。若離婚雙方中一方堅決不同意協議離婚,那麼只能走訴訟離婚這一途徑。經過訴訟離婚的三種程式,即起訴、審理、判決之後,明確過錯方的財產分割方案。如果不願離婚方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