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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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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證件?

一般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證件

第一,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影印件,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再行復印。

第二,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第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現場填寫。

第四,再婚的一方還需要帶上離婚證。

二、結婚登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結婚後怎麼區分夫妻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事實上,辦理再婚登記跟第1次結婚登記時要準備的證件是大同小異的,唯一不同的就是要準備好離婚證,再婚登記時,可以到雙方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領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