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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比賽獲得大筆獎金,一方在比賽中所得的獎金和獎牌,是對其個人經過努力所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屬於個人的榮譽象徵,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不能參與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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