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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據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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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據包含哪些

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通過一定的方式,結束或者終止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我國《民法典》中明文規定,當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仍然無效,可以通過登記或者訴訟兩種手法辦理離婚手續。同時我國保護公民的婚姻自由,任何的結婚和離婚均出於自己意願,有一定的自由權。由此看來,夫妻雙方的離婚的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為“感情確已破裂”。因此,離婚的證據便是以“感情確已破裂”為中心出發的。

司法實踐中,離婚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夫妻雙方根據協商,確定彼此已經沒有感情,需要離婚,到相關的機構辦理離婚手續,這種稱為協議離婚。但是這種登記離婚之間需要提供一定的協議書,協議書上應當體現雙方的協商一致的內容,以及就離婚後相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約定等等。這時候離婚證據就體現為協商一致的這份協議書。

但是,就現實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可能出現就財產方面,撫養費方面的糾紛,其實就需要第三方介入,進行協商,調解等等。當離婚訴訟進入庭審階段時候,法官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判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經破裂:雙方中的一方有疾病且這種疾病禁止結婚,或者一方由於某些生理方面的缺陷無法生育,進行性生活等等;夫妻婚前考慮不周到,雙方並沒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在婚後也沒有培養出一定的感情;精神病患者在婚前隱瞞病情,或者久治不愈的情況;騙婚;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進行同居生活,也沒有和好可能性;侵犯當事人婚姻自由權,當一方提出離婚或者證明自己雖同居生活卻沒有感情;分居已滿2年,無和好可能;或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能離婚之後,但是雙方持續分居滿1年,期間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一方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如通姦,非法同居等情況,多次且進行過多次的勸導,對方而然不肯改正,可以起訴離婚;重婚;一方有不良嗜好,且沒有履行家庭成員責任的,如撫養義務的不履行等等,夫妻已經沒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嚴重傷害了夫妻之間感情的;對方失蹤滿兩年,經過尋找扔無線索的;夫妻雙方一方對另一方有過的虐待、遺棄的情況,有虐待情況的出現,但經教育不改,或另一方不諒解的;一方有家暴行為的;其他。

如果有以上的情況,法院將依法裁定夫妻之間終止互相的權利和義務,即判決離婚。

但是在起訴婚姻中可能會出現財產方面的糾紛,撫養費用方面的糾紛。因此,在具體訴訟中要注意提供以下的證據,用來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即證明雙方確已無感情。

2.當推定對方有一定過錯的時候,要提供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同時過錯可能會涉及離婚賠償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候,可以請求賠償,一方重婚;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行為;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

3.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明,根據這份證明,雙方進行按比例的財產分割。

4. 涉及撫養權爭取的時候,需證明自己在撫養小孩方面的優勢。但是法律同時也規定了幾種孩子應當判給女方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