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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未分割的房產怎麼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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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未分割的房產怎麼立遺囑

離婚後未分割的房產怎麼立遺囑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夫妻雙方都想在離婚後擁有原來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屋,不願要對方的補償。此時,可以通過夫妻雙方之間的競價,誰出價高房屋歸誰,然後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協商不成,只能由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由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後房產應該怎樣辦理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後房產為分割的,如房產屬於婚姻前個人財產的,應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配。如婚後償還貸款的,應按照對方償還的比例分配房產的比例。無法協商的,應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