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男方有案底孩子離婚歸哪方?

離婚 閱讀(5.97K)

一、男方有案底孩子離婚歸哪方?

男方有案底孩子離婚歸哪方?

男方有案底這個屬於法院裁量因素,對於男方屬於減分項,但不是法院最主要的判決依據,法院還要綜合雙方的撫養能力,以能夠給孩子的健康的成長環境,孩子意願,年齡等情況進行判決。

《民法典》相關規定:

1、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從上面內容可知,未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會直接影響到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子女撫養權問題,是如今離婚案件中法院判決的重中之重,比較後代是血脈和精神的延續,所以法律對於撫養權問題是有嚴格規定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綜合諸多因素來進行判決,子女的撫養費問題也是雙方的爭論點,撫養費支付分為一次性付和定期付,這需要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