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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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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一、分居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如果夫妻確認已經連續分居兩年以上,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准予離婚。是法律列舉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種,如果有證據能夠雙方之間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沒有必要等到分居滿兩年才提出離婚。

我國民法典對離婚的標準抽象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但由於這一抽象的標準在實際審理案件上不太好操作,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對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準確的把握,所以法律又具體列舉了一系列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便於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相對正確的認定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只存在於夫妻雙方之間,作為局外人,只能從相關事實來推斷夫妻間的感情程度。在無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程度如何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分居滿兩年的時間才是感情不合的唯一的客觀標準。

二、離婚如何證明分居兩年?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裡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連續分居已經有兩年以上的,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證據之一,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准予離婚是有法可依的。但分居也一再的跟大家強調過,分居的時間不是累計計算的,而且分居的本質實質上是夫妻之間相互不履行相關的義務為準則的,具體怎麼判要看法院的審理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