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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暴起訴離婚的步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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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暴起訴離婚的步驟是什麼?

一、女方家暴起訴離婚的步驟是什麼?

起訴離婚的步驟為:

(一)寫離婚起訴狀

1、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

(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3、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4、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裡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影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影印件。

(三)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五)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

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七)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

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二、家庭暴力證據收集,現提供如下的幾點以供參考:

第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儲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當夫妻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後,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在婚後一方出現了家庭暴力或者其他的違法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起訴等方式來辦理離婚,那麼在起訴離婚時也要將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進行收集,同時也可以聘請專業的離婚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