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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步驟程式是怎麼樣的

離婚 閱讀(2.31W)

一、起訴離婚的步驟程式是怎麼樣的

起訴離婚的步驟程式是怎麼樣的

起訴離婚的程式包括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個階段是答辯階段,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第三個階段是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起訴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於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六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其實都有程式上的要求,但不能說辦完規定的程式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這要看夫妻雙方是否符合相應的條件。同時,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可以通過調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