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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一方婚內債務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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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一方婚內債務怎麼解決?

離婚後發現一方婚內債務怎麼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典》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況應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一)婚後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十一)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可以進行約定,同樣,對債務的負擔也可以進行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十二)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十三)夫妻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如賭博、吸毒等負債。

首先雙方的債務在離婚的時候就必須明確好,如果尚未進行相關的明確,那麼只能夠在離婚後進行進一步的相關分割。確定好相關分割的事項之後,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相關分配進行公證。如果是想將個人債務模糊成共同債務進行分割的話,不需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可以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