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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的案件一般按照普通程式處理,普通程式的審限是第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批准後則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的,則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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