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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立案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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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立案材料有哪些?

起訴離婚立案材料有哪些?

離婚案件立案所需要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2、身份證或居住證件影印件(一式兩份)

3、丟失身份證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示的人口資訊影印件

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覆印件(一式兩份)

立案時,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經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影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5、戶口本影印件(一式兩份)

6、財產清單影印件(一式兩份)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專案收取訴訟費用的。

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二、哪些情形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婚姻出現問題時,雙方沒法辦達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訴訟,對於中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的、有賭博不良習慣、或者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等情況,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準予離婚,可以分居滿一年後在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