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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嗎

離婚 閱讀(2.78W)

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嗎

我國對公民的相關法律權力進行相應的保護,公民可對自己的相關權利進行相應的訴訟辦理。如當事人有明確的被告或者與被告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的,可以一個人進行起訴離婚。下面小編就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嗎,這類法律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可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關於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連續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絡,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才會判決准予離婚。

法院受理的時間是收到起訴材料七天內決定是否受理.應該是三週四周左右安排開庭一方不同意離婚,如果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情形,那麼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有可能駁回離婚請求,只能六個月後再次起訴。

只要是關係到我國公民的自身合法利益和相關法律關聯的事件。我國的法律都支援這類人進行相應的自身訴訟請求。但是要符合相關的程式進行辦理。還要詳細的寫明這類起訴狀,以方便案件的受理工作的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