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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家庭的案件,其實多數都是因為夫妻想要解除婚姻關係而導致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種情況下,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要求起訴的一方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那麼婚姻家庭的案件中的證據有哪些呢?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婚姻家庭的案件應該提供的證據總結如下:
離婚案件
1、婚姻關係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係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居住;
6、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
解除同居關係
1、雙方同居關係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鑑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係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雖然婚姻家庭的案件主要以離婚為主,但此時也包括了一些收養、繼承方面的爭議,針對不同的案件情況,當事人需要收集提供的證據是不同的。這種情況下,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專業的律師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幫助當事人舉證,以增加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