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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撤訴後再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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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撤訴後再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在夫妻關係的維護過程中難免會有一方忍受不了而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因此會根據相應的情況進行分析夫妻是否具有離婚的條件,若是沒有就將會被撤訴。那麼,關於撤訴後又再起訴的情況也常有發生,一般情況下多久能在起訴呢?按照法院的規定,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起訴的。

一、離婚撤訴後多久能再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後,一般在6個月之後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後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後6個月內能否再次起訴,這是很多人都沒弄清楚的問題,那麼,撤訴後6個月內能不能再起訴?成都離婚知名律師陳元果將告訴您這一問題的答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從這一法律規定可看出,撤訴分為原告主動撤訴和法院接撤訴處理兩種情況,“原告主動撤訴”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認為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同意撤訴。“法院接撤訴處理”通常是指原告沒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出庭,法院出具按撤訴處理的法律文書。因此,一般情況下,撤訴後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

由於婚姻關係涉及到身份關係以及社會、家庭穩定和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此,無論是因為什麼原因撤訴的,只有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才能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因此,律師認為,無論是因為什麼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6後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但對離婚撤訴後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二、如何處理

但是撤訴可能發生在開庭審理之前,也就是說未經調解原告也可能出於某種原因撤訴,那麼對原告起訴離婚撤訴後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

鑑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二款“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未對此作禁止性規定,應當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或者,要探究撤訴的具體情形具體處理,符合調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則,即應當受理。畢竟司法解釋用的是“可比照”而非“應比照”。

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無權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駁回原告的起訴。筆者最近代理一件未開庭原告即撤訴在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案例,案件立案後,主審法官要求原告撤訴,否則即不開庭駁回。筆者認為法官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只有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裁定駁回起訴。該件案件,恰如上述,並非不符合受理條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

若是您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並沒有成功離婚,可以再六個月之後再進行起訴,在此期間應當注意相關離婚證據的收集以及考慮一下是否真的有必要進行離婚訴訟。同時離婚的危害性也是相對的,其中有孩子的父母離婚對孩子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希望各位離婚父母進行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