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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離婚協議書法院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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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離婚協議書法院如何判決?

有時候,雙方經過協商,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說清楚。可是,在辦離婚手續的時候,有一方可能反悔或者擅自轉移隱匿財產,這樣,另一方應該採取有效措施維權,包括起訴。那麼,有離婚協議書法院如何判決?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一、有離婚協議書法院如何判決?

兩邊從前簽定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在兩邊處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具有效能,不管是經過民政部門掛號離婚仍是經過法院訴訟離婚。在沒有處理離婚手續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權力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產業切割、後代撫育等約好反悔,一旦反悔,協議書不再發作效能。法院審判時,不會僅依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判定,現已簽定的離婚協議,只能作為證實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現有產業情況等方面的依據運用。

任何一方都不願意協商,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二、起訴離婚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通過小編這麼一講,大家應該知道了有離婚協議書法院如何判決,雙方簽好離婚協議書後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無故違約。因為財產分割再起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根據雙方平等、照顧子女及女方等原則,對財產分割糾紛作出判決。涉及到撫養費的,要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確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