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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起離婚案件訴權的限制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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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提起離婚案件訴權的限制規定有哪些?

不能提起離婚案件訴權的限制規定有哪些?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二、法院辦理離婚程式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去法院、或是民政部門辦理離婚事宜的方式選擇;單方或者一方決定由法院裁判離婚涉及的相關事宜。

2、決定方作為原告,去本轄區基層法院領取文書底稿,起草起訴狀;

書寫訴狀時,要寫明雙方的自然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情況、家庭住址、聯絡方式),列明訴訟請求(離婚、子女撫育、財產分割、訴訟費的安排等),寫出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婚姻概況--相識方式、結婚時間、子女出生日期、婚初夫妻感情、目前婚姻狀態等),署名。

3、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如結婚證、財產清單及其它證據材料,影印留底,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證據材料影印件及相應的訴訟費用到法院立案庭。

4、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應訴(即送達起訴材料)、向雙方下達開庭傳票,確定開庭日期。

5、開庭前做好離婚、子女安排(主張由誰撫育、撫育費用的承擔)、財產分割計劃的心理準備。

6、開庭。

進行法庭陳述、宣讀起訴狀、聽取被告方答辯,接受法庭調查(涉及婚姻狀況評估、子女情況、財產情況等)、進行法庭辯論、參與法庭調解(必經程式)、做最後陳述。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7、等待法院裁判。

8、被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婚姻關係即行解除。雙方各自開始新的生活。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能提起離婚案件一般是針對於女方還在懷孕時或者是分娩之後的一年內,以及法院已調解好的案件等相關的情形是不能提起訴訟離婚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只有符合主體才能保障到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