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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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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夫妻在離婚之後又打算復婚的,那此時也需要辦理了復婚手續,也就是結婚登記手續,那麼才能重新締結婚姻關係,否則還是會按照同居關係進行處理,此時對雙方都是很不利的。而在復婚的時候也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離婚復婚需要什麼條件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二、結婚的條件是什麼

1、不能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即重婚。

《民法典》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2、當事人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基於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民法典的通例。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民法典,必須禁止。

3、當事人沒有患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民法典》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於後代的健康。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癒、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癒者。

4、當事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未達到法定婚齡是結婚時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如果未達到婚齡的情況消失了,則其婚姻不認定為無效婚姻。

在說到離婚復婚需要什麼條件的時候,我們要先搞清楚復婚的本質其實也就是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復婚需要滿足的條件其實與初次結婚登記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樣的。具體就包括了積極條件和禁止條件,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詳細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