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領結婚證的條件有哪些?
1、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比如戶口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都可以證明申請人的婚姻狀況。
5、因故未能親自到的可委託他人辦理,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委託辦理時應提交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影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
二、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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