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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以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證,是同居關係,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的,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這種關係是不被法律保護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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