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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但有孩子怎麼離婚

結婚證 閱讀(1.32W)

一、沒有結婚證但有孩子怎麼離婚

沒有結婚證但有孩子怎麼離婚

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直接訴訟解除同居關係。

需要明確的是沒有領取結婚登記證,在法律上不屬於夫妻關係,雖然有了一子,但仍然是屬於同居關係。

想解除這種同居關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到法院以同居關係子女、析產之由起訴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分割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

還有,孩子不到兩週歲,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原則上應有女方撫養,因為孩子在哺乳期。

二、沒有結婚證離婚財產怎麼分

1、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式。

2、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3、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係”。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4、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如果沒有結婚證但是想要分割財產這個時候是可以分割的。但必須是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才能夠分割。或者是兩個人因為工作以及勞動得到的財產,在同居關係結束後可以向法院申請一人一半。但是在同居關係之前個人的財產不用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