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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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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辦理流程
辦理復婚登記時,當事人首先需要準備好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
然後雙方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通過後,依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14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
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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