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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領證條件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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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領證條件包括了哪些?

在我國,男女如果僅僅只是在家鄉辦理了結婚儀式,但尚未領取到結婚證的,這樣建立了也不會是法律上面認可的夫妻關係,而是屬於事實婚姻或者同居關係。在申請領取結婚證的時候要求滿足一定的條件,那到底結婚領證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結婚條件的規定,包括了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兩個方面。

一、結婚的必備要件

結婚的必備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我國《民法典》規定,其要件有二,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達到法定婚齡。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在法定條件下,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二)、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也就是說人們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是違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齡是否結婚,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雖然法定婚齡只是最低的結婚年齡,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但只要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也符合其他結婚的條件,當他們申請結婚登記時,就應當予登記。

(三)、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亦稱“單偶婚”、“個體婚”。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形式。《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要求男女雙方結婚時都沒有配偶。無配偶包括三種情況:未婚、喪偶和離婚。只有雙方都是無配偶的人,才能結婚,否則構成重婚。

二、結婚的禁止要件

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我國《民法典》從兩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

(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為是重婚行為。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著的婚姻關係。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二)、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於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要求。一定範圍的親屬關係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為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範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係。

這其實都是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的,要是申請領取結婚證的雙方有一方不滿足的話,此時自然是無法獲得結婚證。即使採取了虛假的手段欺騙工作人員拿到了結婚證,這樣的婚姻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