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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權的具體體現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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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主權的具體體現

婚姻自主權的具體體現是怎樣的?

1、結婚自主權

結婚自主權是公民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權利。從主體上講,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男女、離婚或喪偶的男女均享有結婚自主權,復婚與再婚自由是結婚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結婚自主權不包括重婚自主權。

從內容上講,結婚自主權的主要含義是指結婚必須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另一方面,結婚應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組織都不得干涉和代為決定。因為,結婚是男女兩性以愛情為基礎的、以建立家庭和互為配偶為目的的兩性結合。而作為婚姻基礎的愛情,只能產生於男女雙方之間,只能是婦男女雙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無法包辦代替。結婚自主權對公民結婚自由的保障,實際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項極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對愛情這一人類重要情感的需要,從而維護了公民的人格獨立與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權是公民一項重要的人格權。總之,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結婚與否、和誰結婚、在什麼地點、以什麼方式結婚均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

2、離婚自主權

離婚自主權是指夫妻雙方有權依法自主解除夫妻關係而不受對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離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了使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和好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的正當途徑解除婚姻關係,使他們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滿的家庭。既然愛情是婚姻的基礎,當夫妻從方不再心心相印,不再彼此愛慕,那婚姻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且,離婚雖然導致某些婚姻的解體,但從整體上看,它卻使全社會的婚姻家庭關係得到了改善和鞏固。

當然,由於婚姻關係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實,公民行使離婚自由權不能僅憑自己的主觀願望。公民在處理離婚問題時必須對另一方、家庭、子女負有一定的責任。也就是說,公民的離婚自主權是受到相當限制的,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防止輕率離婚。

二、父母有權利決定子女的婚姻嗎

父母無權決定子女的婚姻。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構成,應具備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全部要件:

1、行為人必須有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首先須違反保護婚姻自主權的有關法律規定,其次一般須有暴力、脅迫、限制自由、強制干涉等特徵。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一般應是積極的作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權的損害事實,主要是權利人的權利無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這種損害事實,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自由受限、名譽受損、財產損失等損害,這些也是損害事實的內容,但其有無不影響侵權損害事實的成立,具有這些損害後果的,應作為侵權行為的嚴重情節和擴大賠償範圍的依據。

3、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要求其違法行為必須為該損害事實的原因,而該損害事實正是其違法行為的結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因果關係中,行為與婚姻自主權利行使受限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至為明顯,容易判斷;行為與人身、自由、名譽財產所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則應依這些侵權責任因果關係構成要件的要求仔細判斷。

4、侵害婚姻自主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應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責任確定,只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過錯推定規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