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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打胎要挾男方結婚不屬於無效婚姻,關於無效婚姻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情形: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等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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